(2016)浙0782执9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龚小娟、金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娟,金征,林新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258号申请执行人龚小娟,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征,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新太,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小娟与被执行人金征、林新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新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征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