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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传水与曾建良、贾长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水,曾建良,贾长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97号原告:李传水,男,汉族,1959年11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曾建良,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贾长刚,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传水诉被告曾建良、贾长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传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传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