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与罗丽华、刘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罗丽华,刘晓龙,庆阳昊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609号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被告:罗丽华,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晓龙,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昊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巴加咀路口南侧)。法定代表人:罗伯成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丽华、刘晓龙、庆阳昊丰农机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5元,减半收取4442.5元,由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