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花寿琴、刘爱英等与邹贵平、方世秀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寿琴,刘爱英,XX梅,丁泉云,陈淑兰,蔡银珠,吴灯美,刘丽军,王玉兰,朱新峰,张建云,章晓伟,邹贵平,方世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254号原告:花寿琴,女,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原告:刘爱英,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原告:XX梅,女,1959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丁泉云,女,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原告:陈淑兰,女,1946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告:蔡银珠,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吴灯美,女,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原告:刘丽军,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原告:王玉兰,女,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原告:朱新峰,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建云,女,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章晓伟,女,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原告诉讼代表人:花寿琴、刘爱英、XX梅。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德秀,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贵平,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方世秀,女,1971年11月11日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花寿琴、刘爱英、XX梅、丁泉云、陈淑兰、蔡银珠、吴灯美、刘丽军、王玉兰、朱新峰、张建云、章晓伟与被告邹贵平、方世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23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10页第12行中“账号:49×××89”改为“账号:46×××65”。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