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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庄梅强与郭登海、陈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梅强,郭登海,陈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05民初1961号原告:庄梅强,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住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陈庄村陈庄***号。被告:郭登海,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住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郭厝村南头**号。被告:陈风珠(又名陈凤珠),女,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住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郭厝村南头**号。原告庄梅强与被告郭登海、陈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庄梅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登海、陈风珠偿还庄梅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郭登海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8月14日向庄梅强借款3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率。郭登海、陈风珠是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庭审中,双方共认郭登海于2016年5、6月间两次偿还庄梅强借款计2000元,郭登海尚欠庄梅强借款28000元。另查明,郭登海、陈风珠于199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登海、陈风珠应共同偿还原告庄梅强借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以上款项定于自2017年8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月26日前偿还800元,自2018年1月起每月26日前偿还1000元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款与最后一期还款一并结算付清;三、若被告郭登海、陈风珠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庄梅强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则可就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郭登海、陈风珠负担,限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福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陈文斌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