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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彭功正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彭功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4214764U),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牛石村。法定代表人涂孝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建祥,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功正,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功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孝全及委托代理人邝建祥,被上诉人彭功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彭功正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承建的烟花成品仓库存在漏水现象,且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应当承担修缮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原告彭功正与原浏阳市太阳花炮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涂孝全)签订了钢架棚制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制作安装钢架棚1栋。此后,原告制作安装完成并向其交付了钢架棚,原浏阳市太阳花炮厂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6月30日,浏阳市太阳花炮厂的工商登记被注销。2014年9月24日,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998万人民币,其中涂孝全出资489.02万元。该公司接管了原浏阳市太阳花炮厂所负原告债务。2016年2月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7000元并由其出具了对账单。2016年9月14日,被告支付了欠款1000元。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该院。诉讼中,被告提出钢架棚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系承揽人,被告系定作人。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应当按约支付价款,被告逾期未能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仓库漏水应当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因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功正工程款9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彭功正承建的烟花成品仓库存在漏水现象,且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求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期间,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该公司出具的成品损坏表,拟证明烟花成品仓库存在漏水现象,给该公司存放的烟花造成损失。被上诉人彭功正对上述证据质证称,成品仓库存在漏水现象系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基下沉造成的,并非定做质量的原因。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功正签订的钢架棚制作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彭功正按照协议完成了定作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仓库漏水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及修复责任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双方的定作协议约定的钢架棚于2014年即已完工,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漏水现象的证据,二审期间,虽提供了仓库存在漏水现象的证据,但该证据出具的时间在钢架棚完工后近三年,且不能证明仓库存在漏水现象是彭功正的定做质量原因造成的。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浏阳市盛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XX宇审判员  周立文审判员  欧阳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