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波与邢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邢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353号原告:李波,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韶杰,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李波诉被告邢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波。审 判 长 ���舒增源人民陪审员 徐  红  卫人民陪审员 黄  如  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