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波与邢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邢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353号原告:李波,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韶杰,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李波诉被告邢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波。审 判 长 ���舒增源人民陪审员 徐 红 卫人民陪审员 黄 如 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