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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林岗、沙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岗,沙亚萍,沙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林岗,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沙亚萍,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沙国东,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岗与被执行人沙亚萍、沙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2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