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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沈阳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吴某某,沈阳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39号原告:贾某某,男,满族,现住黑山县。被告:吴某某,男,住沈阳市。被告:沈阳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沈阳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联系被告吴某某未果。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9元,退回原告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