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777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宏英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妙 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