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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777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宏英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妙 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