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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洪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洪伟,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9日由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由前郭县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洪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宋洪伟在前郭县查于花镇腰英吐村马场屯虚报玉米种植面积33.6亩,骗取国家玉米补贴人民币11213元。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宋洪伟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1、宋某2、吕某、宋某3证言及其他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洪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宋洪伟在前郭县查于花镇腰英吐村马场屯虚报玉米种植面积33.6亩,骗取国家玉米补贴人民币112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洪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1、宋某2、吕某、宋某3证言,追缴物品清单,宋洪伟现金交款单,腰英台村民委员会证明,前郭县政府及查干花镇政府玉米补贴文件,宋洪伟花生地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公民现实表现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洪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及返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洪伟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初洪伟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