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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啟龙与孔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啟龙,孔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713号原告:韩啟龙,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升,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贵,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啟龙与被告孔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韩啟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啟龙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啟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韩啟龙负担。审判员  刘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