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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云飞与臧东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李放,臧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952号原告李云飞,男,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李放,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臧东伟,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飞诉被告李放、臧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经多方查找仍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据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