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伍永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永红,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潼检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伍永红酒后驾驶渝CXXX**面包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XX镇哑巴垭口附近与张某驾驶的渝GXXX**车辆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依法提取伍永红血液,经检验其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伍永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伍永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伍永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永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雪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