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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小虎与钟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虎,钟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民初2760号原告:赵小虎,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荣华,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赵小虎诉被告钟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小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2400元利息可从中抵扣);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1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小虎壹万元整,利息每月500元,2016年5月20日还本金壹万元整。至起诉之日,原告仅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2400元,并未收到被告承诺的每月500元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赵小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钟荣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赵小虎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告借得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500元,承诺于2016年5月20日还本金10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国庆节前支付原告借款2400元,后因被告无法负担每月500元利息,故与原告口头约定月利率改为2%。但被告未再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虎与被告钟荣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明显超出原、被告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为宜。因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国庆前支付了2400元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月利率3%部分应扣减借款本金。经核算,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310元,故借款本金应调整为8910元(10000元+1310元-2400元)。被告钟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钟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小虎借款8910元并支付利息(以891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被告钟荣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