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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时思鹏、谢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思鹏,谢兰,钟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思鹏,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兰,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审被告:钟丽萍,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时思鹏因与被上诉人谢兰、原审被告钟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时思鹏邮寄送达了交费通知书,但时思鹏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时思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