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晓红、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常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44号申请人张晓红,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子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印军,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张晓红申请常印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宫市金利皮业有限公司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张晓红借款836397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本金及部分利息已执行到位,还有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现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