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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北工业大学、韩玉甫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工业大学,韩玉甫,王丽俊,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工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西平道****号。法定代表人:展永,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钦,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甫,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百货公司小百货批发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翃愷,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俊,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小商品批发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翃愷,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白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环,女,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北院五宿舍103号。法定代表人:白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雪茹,女,该培训学校职员。上诉人河北工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韩玉甫、被上诉人王丽俊、原审第三人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工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钦,被上诉人韩玉甫、被上诉人王丽俊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梁翃愷,原审第三人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环,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雪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河北工业大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韩玉甫、王丽俊将非法占有的诉争房屋腾交给河北工业大学,判决韩玉甫、王丽俊赔偿从非法侵占之日到腾空之日的损失(按每日1000元计算),两审诉讼费用由韩玉甫、王丽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河北工业大学系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曾将诉争房屋借给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使用。后因调整学生宿舍需要收回房屋,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同意交还房屋并搬到北院五宿舍一层103室办公。但韩玉甫、王丽俊作为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聘用的工作人员却拒绝到新的办公地址办公并非法占有诉争房屋至今。韩玉甫、王丽俊与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于2016年1月1日解除,虽尚有未尽事宜,但与使用诉争房屋无关。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韩玉甫、王丽俊并非以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名义合法使用诉争房屋,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韩玉甫、被上诉人王丽俊共同答辩称,不同意河北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是:除作为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的聘用人员外,韩玉甫、王丽俊还是出资人,负责该校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行为。河北工业大学借给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房屋一节不属实,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必备条件之一是达到规定的使用面积。韩玉甫、王丽俊负责的部分学生目前尚未毕业,且一审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二人因处理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的未尽事宜使用诉争房屋,故同意一审判决。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同意河北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也同意上诉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述称,同意河北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也同意上诉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作为河北工业大学的下属单位,服从上级单位意见,已于2016年7月1日搬出。河北工业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韩玉甫、王丽俊立即腾出非法侵占的河北工业大学北院四宿舍的5间学生宿舍(面积85平方米);2.请求依法判令韩玉甫、王丽俊赔偿非法侵占之日到腾空之日的损失(按每日1000元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韩玉甫、王丽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系河北工业大学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系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非企业,从事学历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韩玉甫、王丽俊系合伙关系,2014年1月1日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与韩玉甫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韩玉甫承担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业务,职务为常务副校长,对外以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的名义承揽业务,承包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2016年1月1日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将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变更为案外人王爱博。坐落河北工业大学北院四宿舍5间学生宿舍系河北工业大学所有,自2014年1月1日由韩玉甫、王丽俊使用至今。河北工业大学于2016年6月29日要求韩玉甫、王丽俊腾交上述房屋未果。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河北工业大学作为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韩玉甫、王丽俊与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原系承包合同关系,韩玉甫、王丽俊2016年虽未与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续签承包合同,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将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变更为案外人王爱博,但从《清盘方案》可以体现,韩玉甫、王丽俊向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缴纳了2016年1-6月份的管理费30000元,且针对15、16级学生的后续管理问题双方尚未协商一致意见,结合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白杨开会时明确表示由王爱博对外代表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承揽业务,韩玉甫、王丽俊对内继续处理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相关事宜,说明自2016年始韩玉甫、王丽俊与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之间并非简单的解除承包合同关系。现韩玉甫、王丽俊使用涉诉房屋的行为系其履行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等培训行为,故河北工业大学不应向韩玉甫、王丽俊个人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对于河北工业大学要求韩玉甫、王丽俊立即腾出非法侵占的河北工业大学北院四宿舍的5间学生宿舍,以及要求韩玉甫、王丽俊赔偿非法侵占之日到腾空之日损失(每日1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河北工业大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原告河北工业大学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河北工业大学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已迁至河北工业大学内5号楼;提供照片一组四张证明前述事实。韩玉甫、王丽俊质证称,认可前述登记证书真实性,但认为河北工业大学并没有5号楼,且变更住所地未经出资人同意;认为照片不属于新证据。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均认可证据及证明目的。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8号河北工业大学内5号楼,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证明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未占有其他办公场地。照片一组四张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他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韩玉甫、王丽俊是否应返还诉争房屋并承担使用房屋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河北工业大学主张天津爱思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未经其许可,将诉争房屋交与韩玉甫、王丽俊使用,要求二人返还诉争房屋。河北工业大学认可曾将诉争房屋借给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使用,其提交的《承包合同书》载明,韩玉甫作为常务副校长,以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的名义承揽业务。故韩玉甫、王丽俊系因履行职务使用诉争房屋。《清盘方案》载明,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韩玉甫及案外人王爱博就学生后续管理问题另行协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后续事宜达成一致,且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称目前韩玉甫、王丽俊还在管理2015年秋季学生信息,故韩玉甫、王丽俊使用诉争房屋系因处理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未尽业务事宜,印证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占有诉争房屋的事实。河北工业大学以天津市河北工大职业培训学校与韩玉甫、王丽俊内部承包关系结束为由,主张韩玉甫、王丽俊个人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河北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上诉人河北工业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