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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矩亮与刘兴宏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矩亮,刘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02民督26号申请人王矩亮,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刘兴宏,男,回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德令哈市。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矩亮诉与被申请人刘兴宏民间借贷纠纷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兴宏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借款,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刘兴宏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由申请人王矩亮承担。审判员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孟青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