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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贾树其诈骗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树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92号被执行人贾树其。关于我院执行贾树其诈骗罪罚金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豫0506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树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树其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我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周边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今依然关押在看守所,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因此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桑朝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