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恢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校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恢49号之一被执行人许校明,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恢4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许校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校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校明在中国银行176721070011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82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