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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恢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校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恢49号之一被执行人许校明,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恢4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许校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校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校明在中国银行176721070011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82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