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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柳文明、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文明,张德华,姜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柳文明,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张德华,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姜克香,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