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剑与晏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剑,晏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保81号申请人孙剑,男,1969年2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6号7栋506号,身份证号码:430202196902150018。被申请人晏扩军,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村建新组020号,身份证号码:43021119741226221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剑与被申请人晏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晏扩军名下的价值81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卫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