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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汪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汪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057号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5-2号海都商务中心11层1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65945E。法定代表人李文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洪,男,57岁,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汪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故申请本案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