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锐锋与方国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锐锋,方国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辖19号原告:熊锐锋,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鼎城区。被告:方国庆,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鼎城区。原告熊锐锋诉被告方国庆股权转让纠纷一���,2017年7月17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指定管辖问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方国庆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常德市鼎城区,本应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案更利于树立法院公信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詹险峰审 判 员 郭 洪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