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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昌霖气体有限公司与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霖气体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33号之一原告:山东昌霖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大柳村。法定代表人:路双源,经理。被告: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原告山东昌霖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