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华、李家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华,李家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336号之二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女,系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成文祥,男,系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华,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家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李家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3491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911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方超(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