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宋玲、吴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宋玲,吴雄,吴凤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231号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苗少勇,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虎,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玲,女,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吴雄,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吴凤莲,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宋玲、吴雄、吴凤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吴凤莲已主动履行反担保义务偿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