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286朱玉明与王祥、王鑫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明,王祥,王鑫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286号原告:朱玉明,男,汉族,扬中市人,1981年9月14日生,住扬中市。被告:王祥,住扬中市。被告:王鑫楠,女,汉族,扬中市人,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扬中市。本院受理原告朱玉明与被告王祥、王鑫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77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