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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286朱玉明与王祥、王鑫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明,王祥,王鑫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286号原告:朱玉明,男,汉族,扬中市人,1981年9月14日生,住扬中市。被告:王祥,住扬中市。被告:王鑫楠,女,汉族,扬中市人,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住扬中市。本院受理原告朱玉明与被告王祥、王鑫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77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