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文虎与张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虎,张光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76号原告:王文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张光熙,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青铜峡市。原告王文虎与被告张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文虎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文虎负担,退回原告王文虎150元。审 判 长 李福娟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