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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四层4-3号。法定代表人:张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凝,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六层656。法定代表人:张沈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萍,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红,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上诉人欢喜车立美(北京)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