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行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田生、晋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田生,晋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田生,男,194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晋州市市府路。法定代表人潘晓峰,该局局长。上诉人石田生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行初字7号行政判决,上���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公(商)行罚决字[2016]0203号),系晋州市公安局商城派出所依法定职权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并且加盖该所公章。被处罚人石田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适格被告依法应当是晋州市公安局商城派出所,而不是晋州市公安局,本案错列被告。另外,该处罚决定所涉被害人杨某与被诉的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应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行初字7号行政判决;发回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纪庄业审判员 徐进富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