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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廖惠良、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林德来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惠良,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林德来,曹广茂,郭雪洪,陈嵘,林某,林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初43号原告廖惠良,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苏天云,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小区土地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学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璐,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德来,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曹广茂,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第三人郭雪洪,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陈嵘,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林某,女,2001年10月11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林金坤,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惠良诉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惠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廖惠良以出现新证据须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惠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廖惠良负担。审 判 长 章  建  新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江    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宜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