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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春英、满达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英,满达,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孙春英,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诺尔区。申请执行人满达,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孙春英、满达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砂石款及利息136253.64元,案件受理费1512.5元、执行费196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世龙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