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娟、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娟,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娟,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510户,组织机构代码:69375126-0。法定代表人:迟进臣,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昕,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徐娟与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人民币13381.82元,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