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65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6585沈先绿与张敏、沈丽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4民初6585号之四 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沈先绿与被告张敏、沈丽红、张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684民初6585号之三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684民初65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3行“案件受理费1195元,保全费1450元”系误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95元”。 审 判 长 孙建玉 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 人民陪审员沈菊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均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