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楚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楚君,绰号“八怪”,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溥周,广东省吴川市梅录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楚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楚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楚君与同案人“斯浩”(身份未明,另案处理)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崧嵩岭村陈某2家中与被害人陈某1烧烤喝酒,期间,“斯浩”与陈某1发生争吵,双方被劝开后均离开现场。后陈某1回到陈某2家中欲找“斯浩”理论,当“斯浩”与陈楚君回到梅录街道某楼盘路段时,听说陈某1回到陈某2家中,便与陈楚君开车返回陈某2家。“斯浩”到达后,即持刀上前欲殴打陈某1,被陈某2等人拦下,陈楚君与陈某1发生争吵并打斗,期间,陈楚君持携带的匕首将陈某1腹部捅伤,后坐“斯浩”驾驶的摩托车逃跑。案发后,陈楚君于2017年2月2日到吴川市公安局海滨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被锐器作用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楚君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部分医疗费用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楚君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2016年4月28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楚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检查笔录;3、证人陈某2、陈某3、许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5、被告人陈楚君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户籍证明;9、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10、现场检测报告书;11、办案说明;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3、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君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楚君持械实施伤害行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楚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楚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楚君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所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楚君的辩护人林溥周辩称:1、被告人陈楚君出于江湖的义气,为了帮助朋友而与被害人发生打斗,被告人陈楚君的主观恶意不大。经查,虽然被告人陈楚君与被害人事前没有争执,但其得知被害人陈某1回到陈某2家后,伙同他人持刀到达现场,其事前在主观上已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人已赔偿一万五千元给被害人。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反映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3、被告人陈楚君有自首情节。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反映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4、被告人陈楚君认罪态度好,表现良好。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反映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楚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粤088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陈楚君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陈楚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本院(2016)粤088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人陈楚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4月28日,折抵刑期167天。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大清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人民陪审员 陈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