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欣欣、刘洋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欣欣,刘洋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欣欣,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伟、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洋,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6年7月21日被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林坡、何利军,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欣欣、刘洋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豫1702刑初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欣欣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欣欣、刘洋均不服,刘欣欣以量刑重,刘洋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洪涛审判员 赵 飞审判员 任蕴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