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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1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玉珠申请执行徐崇民、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珠,徐崇民,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玉珠。被执行人徐崇民。被执行人程秀丽。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赵玉珠申请执行徐崇民、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