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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某1与赵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某1,赵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1。再审申请人肖某1与被申请人赵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肖某1称:1.原审法院未履行调查搜集证据职责,在我申请调取公积金证据并向主审法官提交了申请情况下,没有给我调取;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争议房屋,我已经提交了入住通知书,可以证明我是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但原审法官没有依据该证据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具体指我们已经实际离婚,我也提出了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但法院没有判决分割财产。综上,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再审本案。被申请人赵某1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肖某1主张的申请调取公积金证据问题,生效判决已结合案件事实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论证,鉴于申请人自述其请求分割的公积金为被申请人单位于2010年所分,已为被申请人领取,其调取申请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准予并无不当,对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的认定及分割意见,因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在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仍承认无法提交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生效判决在无法确认争议房屋承租主体情况下,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属于申请人主张的漏判及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肖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