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留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留涛,男,汉族,199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留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留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二环主路西便门桥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留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留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留涛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留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留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留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