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利轩与聂相军、马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轩,聂相军,马爱峰,聂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491号原告:张利轩,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聂相军,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马爱峰,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聂广金,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利轩诉聂相军、马爱峰、聂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利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轩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774元,减半收取5387元,由原告张利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