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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老三与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老三,吴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655号申请人:黄老三,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吴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老三与被申请人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老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国强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黄老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国强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海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