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叶众道、胡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叶众道,胡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22号原告:杨志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告:叶众道,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胡赛英,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杨志勇诉被告叶众道、胡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因原告杨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在其申请缓交未获批准,并经告知不符合缓交条件,仍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方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