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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叶众道、胡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叶众道,胡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22号原告:杨志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告:叶众道,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胡赛英,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杨志勇诉被告叶众道、胡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因原告杨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在其申请缓交未获批准,并经告知不符合缓交条件,仍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方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