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文学与王良荣王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学,王良荣,王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学,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住巴州区红碑路南龛段。被执行人:王良荣,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红碑路南龛段。被执行人:王华兰,女,生于1967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红碑路南龛段。本院在执行贾文学与王良荣、王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已强制执行本金22523.65元,余下本金及利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