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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英峰、明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峰,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明岩,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张英峰与被执行人明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赔偿款43520.38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询扣划1450元后未再发现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赔偿款43520.38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