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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成亚、莫秉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亚,莫秉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宋成亚,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莫秉乾,男,汉族,1970年9月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莫秉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秉乾履行(2015)龙马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秉乾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