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和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原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584号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原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畅世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旭,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杰,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物资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交通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沥青货款1425486.80元及利息249432.19元,(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止),共计1674918.99元;2、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期间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沥青供货合同》(合同编号LQHT-2015-康武),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国道345线康县至武都段维修改造工程KWSG标段项目供应中海油”36-1”牌滨州产90#A级道路石油沥青35**吨(以实际供应量结算),单价4260元(该价格为在项目期内不变价格)。随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沥青61**.33吨,共计货款25925486.80元,但被告却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仅支付沥青货款245000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沥青货款共计1425486.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所列被告为”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查,”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现原告将”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显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4元,退回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兵审 判 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狄国娇????????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