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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XX与赵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赵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张XX,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7********,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白云村。被执行人:赵宝国,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0********,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长征村。本院在执行张XX申请执行赵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每年扣取被执行人粮食补贴给付,直至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