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XX与赵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赵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张XX,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7********,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白云村。被执行人:赵宝国,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0********,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长征村。本院在执行张XX申请执行赵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每年扣取被执行人粮食补贴给付,直至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