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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花家荣与花家鸣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家荣,花家鸣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357号原告花家荣,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国宇,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家鸣,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花家荣与被告花家鸣房产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花家荣诉称,原、被告系兄弟。2012年原告用己所有的位于本市洛川中路X弄悠和家园X号X室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替被告还债。2015年,双方书面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同小区购置95平方三楼房产一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房产对价人民币700万元。被告花家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韵清审 判 员  仲佳宁人民陪审员  韩吉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